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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对律师执业生活的几点感悟
发布时间:2010/8/13

    律师是一个让人敬畏的群体,律师执业生活丰富多彩,在人们心目中显得非常微妙。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年之际,笔者身为律师队伍中的一员,对其执业生活有着几点感悟。

  一、探究着人类的心灵

  一个案子对律师来说只是业务中的一个,但对当事人来说,这个案子可能就是其身家性命之依托,是天大的事情。在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同当事人的善恶、智慧、愚昧、贪婪、慷慨、狭隘、大度以及私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都不同程度地展现在律师面前。有的当事人可能是妻子提出离婚诉讼丈夫,他会为自己的某些行为追悔莫及,想与妻子和好如初;有的当事人可能是购买劣质产品的消费者,他因生产厂家和消费商的互相推卸责任而怒火满腔。当事人找律师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他的事情可能根本就不是法律纠纷,或者他的事情可能并不紧急,或者他的事情也可能是紧急的。当事人形形色色,案情林林总总,律师既可能要办理真正的案件,也可能仅仅是充当心里医生的角色。在执业生活中,笔者深感:律师可以如此深层次地触摸到人类神秘的心灵深处,不断地解析着人类的心灵。

  二、言行回归理性

  有人说律师是 “行走在法律和正义间的使者”,这无疑是对律师职业特性的最好诠释,也是对律师的价值的极高评价。律师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扶正法律天平的神圣使命。律师在执业生活中的不懈努力和付出,都将增添着公平和正义的光彩。

  社会相当复杂,人也形形色色,对于常人来讲,世界并不是理性的而是感性的。而律师则不然,虽然非常关注感觉,但更大程度上时关注理性,是要将感觉建立在理性上。选择了律师职业,律师就应自律,毕竟自己已经进入了这个充满危机的领域,只有把社会当做课堂,把生命当成课时,不断提高自己,使其言行体现出对理性的追求和对愚昧的摒弃,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中从容自如,得心应手。律师头戴的是一顶荆棘编制的王冠。律师执业生活的酸甜苦辣只有做了律师、做过律师的人才知道,别看电影、电视等一些媒体和公众场合见到的律师一个个都是生龙活虎,无拘无束多自由之洒脱。对于一个敢于仗义执言、追求正义和真理、置名利于度外的律师来说,这一职业并非仅仅意味着荣耀,而更多的是艰辛、压力甚至是风险。为此,笔者认为:选择了律师职业,就是选择了一种言行回归理性的生活方式。

  三、思考的独到

  人们常说:“像律师一样思考”。律师思考问题必然要从法律角度出发,找出对己方有利的方面和依据,找出对方的漏洞和违法之处。随着法制观念的不断发展更新,“父债子还”在今天已成为错误的观念,可能已经会不再适用。任何人都不能再据此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老百姓心中已是不容置疑的道理,欠债哪有不还钱的?但在法律上,“欠债”还真有不还的可能。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是有期限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都是单位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这就要求人们,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要盲目等待债务人还钱,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债务人不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的,不要被其花言巧语所骗,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除非债务人自愿偿还,否则,法律也爱莫能助。 

  “有理走遍天下”本为世人所津津乐道,但在法制观念不断更新的今天,我们不得不对它进行重新审视。现在人们相互之间发生纠纷,往往会诉诸于法律,但法律确认事实则要求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中载明根据案情所指定的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对方不同意质证的,法院则不再组织质证。而没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法律是不会认定的,那么,相应的“事实”也就得不到法律的认定。所以,如果对案件采取坐视的态度,不积极主动地去调查取证,尽管在法庭上振振有辞,但最后相关事实仍有可能因无证据证实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有理”未必能“走遍天下”。 

  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不能人云亦云,让别人牵着自己的鼻子走,应有“不唯上不唯书”的品性。这既是一份社会责任要求律师有所担当,同时也是作为律师应当对待事实敢于质疑。一个好律师,永远不会单方面的想问题,看问题,“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是长胜的道理。(振诚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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