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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从邓析之悲,谈律师文化
发布时间:2010/8/13
 
 
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  成
 
【内容提要】
    邓析,两千多年前的法学家,中国律师的鼻祖,他的成功与悲剧,从中让我们领悟到法治环境与律师文化的关系,认识到律师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本文中笔者从民族文化、法治理念、个人修养等方面来浅析律师文化的内容和特点。
 
【关键词】
律师文化  法治理念  正义勇气  诚信敬业
 
 
    在中华民族浩瀚的文化长河中,律师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期起的道家、儒家、法家、墨家、刑名家、阴阳家等诸子百家给中国文化观念的原创时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百家争鸣,是我国学术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它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我国古代文化的繁荣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一时期,由韩非子力倡的依法治国思想及其实践,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强有力的影响。而中国法治的进程中,虽然不时有以德治国(儒家的仁政)和依法治国(法家的唯法为政)的两大思想理念的融合与斗争,而二千多年的中国法治却一直是以代表传统文化主体精神的以德治国的儒家思想作为主导的。在新中国成立后,“法制”与“法治”的争议甚至斗争也从来没有停止过,直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才将“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写入宪法,从此开创了中国“法治”的新篇章。
 
    今天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如何完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是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纵观中国法治史和世界各国的法治进程,作为一名律师,笔者认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律师文化的建设。而如何确认律师文化建设的方向与内容,是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的律师制度的引进和确立始于清末,在其《法院编制法》中正式承认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律师作为一名法律人士介入了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之中,其律师制度才在中国最终确立起来,并不断发展和完善。而在二千多年前的春秋(公元前770—前476年)后期,作为法家的善“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与民之有狱者”辩护的邓析(公元前545—前501),早已以法学家的身份充当了“律师”的角色。据《吕氏春秋》记载,春秋时郑国有两位著名的法家子产和邓析。当时郑国有一个富人在河中淹死了,尸体被别人捞起后,富人家属要用钱赎回,可是捞到尸体的人要价很高。富人家属就去向邓析请教。邓析回答,放心吧,他不卖给你,还能卖给谁呢?捞到尸体的人听到这个消息也慌了,也去向邓析请教,邓析也对他说,放心吧,这是他从别处买不到的。这就是著名的“可不可无辨”理论,又叫“两可说”。郑国经常有人把书(竹片)挂在街上晾晒,子产下令不许悬挂书,邓析就教人把书放在街上。子产又下令不准在街上放书,邓析就把书斜倚在墙边。其结果,“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吕氏春秋•离谓》)。这一时期曾一度出现了“学讼者不可胜数”的盛况,而名噪一时。邓析就象是一个高明的精通法律的律师,以钻法律的漏洞为已任,却没有将自己的法学技能上升为法治的理念,将法学专长服务于法治建设。但是,邓析的结局却是不幸的,法家子产当了郑国相后,以法制治理国家,而同为法家的邓析却经常用“可不可无辨”的理论为难法制。谁违犯了子产制定的法律,就去请教邓析,邓析就教他如何对付,避免惩罚。为了推行法治,确定是非,令行禁止,子产杀了邓析。子产与邓析同为法治主义者,不同的是一个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在制定法律,推行法律,另一个从被法律调整的对象的角度,持小巧伎俩千方百计钻法律的漏洞,逞诉讼之能,图个人之名,无益法治的进程,最后导致了“同门操戈”的悲剧。表面上子产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维护了法治的尊严,但在实质上正是“免而无耻”的邓析们的行为,证明了法治只能是治国的利器,而非治世的最佳良方;证明了中国古代的法治,仍然脱离不了“专治”“人治”的。从邓析被杀的历史教训中,我们不正可以探求律师文化的内涵和内容吗?据此,笔者有如下浅见,望大家指正:
 
    中国律师文化,是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在中国法治进程中赖以生存的物质和精神存在的总和。它当归属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属人类精神财富。它具体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它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并以律师的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它包括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律师制度和律师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文化内容。中国律师文化是不能脱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加强和完善中国的律师文化,首先要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次要确认和认识中国的律师文化的内容。为此,笔者认为,中国的律师文化的内容包括:
 
一、律师文化的基础是民族文化和法治的不断健全
 
    任何一种文化现象都是脱离不了它的母体文化,律师文化也不例外,它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因此,律师文化的确立必须立足于民族文化,要从民族文化中汲取养分。如精神层面的语言、文学、科学、艺术、哲学、宗教、风俗等都是在律师文化中要继承和发展的。法治的不断健全是律师文化的外部环境和实质条件,因为,法治的思想理念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意识和精神,国家和社会没有健全的法治,律师这一群体及律师个人就没有生存的基础和空间,如二千多年前的春秋邓析生活的年代。但是,同时律师文化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又促进法治的不断健全和进步。
 
二、法治理念的大局观
 
    所谓法治理念的大局观,是指律师制度的建立健全是整个法治建设的一环,是服务于整个上层建筑的,关系人权与民生、民主与政治的重要的国家生活(这一点我们整个社会及我们律师都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是法律服务业与律师个人的政治觉悟与思想修养的重要体现。从作为法家的子产斩杀同为法家的邓析的历史事件来看,古代法家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他们的法治的精神是简单的机械的,没有真正确立法治的精神内涵,更没有把法治的精神上升为文化的理念,上升为国家的精神。他们所谓的法治,只是少数法家的个人的理想、抱负而已,没有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因此,不论是全力推行法治的子产,还是以“可不可无辨”理论为是的邓析,他们都忘记或者抛弃了真正法家的理念,忘记了法治的精神,最终导演了法家之间的悲剧。
 
    因此,法治理念的大局观,具体到律师的工作中,就是要求律师首先忠于宪法和法律,就是要求律师要在个案业务的办理中,杜绝逞诉讼之能、玩“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图个人之名、利。就是要求律师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的时候,通过自己的“法治”实践来实现社会和谐,弘扬社会法治,避免和杜绝“免而无耻”的社会现象发生。
 
三、正义和勇气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因此,正义是社会的普遍认可的价值,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正义作为道德范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因此,正义即公平、公正。律师文化中的正义与社会普遍认可的含义是一致,但是它又有一点质的区别,就是它更理性和法治性。它跟律师文化的发展进程和律师个体的信仰和修养有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律师文化的发展程度。
 
    勇气(courage) ,源于拉丁字根 cor「心」,表示勇气与心同在。中华词典:勇气是敢想敢干,毫不畏惧的气魄。中国政论家邹韬奋:“由大智中产生大勇,由理解中加强信心,是最坚毅的大勇与最坚强的信心”。所以,真正的勇气,是一种精神的力量,人格的力量,智慧的力量。是人们为维护自己认可的价值而表现出来的外在的和内在的义无反顾的言行、神态等精神风貌,是在充满挑战的情境中恰当平衡恐惧和信心的决断力,乃是坚定立场以按智慧指示前进或撤退的决断力,是一种被确定的品格,是大无畏的品格。
   
    因此,正义和勇气是人的内心价值和道德品格的体现。作为律师文化的一个内容,就表现为律师群体和个体中的固有的道德特性。在社会发展的长河中,正义总是需要勇气来实现的。在法治的进程中,正义和勇气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实现公平与正义,很多律师先辈表现出大无畏的勇气。如:“二七”大罢工中为工人直言的施洋大律师等。而在法治化的今天,我们的法治环境并不是十分乐观和理想的。《中国律师涉案实录》,书里收集了2000年前49个中国律师蒙冤的案例,由此可知律师行业是高风险的,这种风险有了两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及其他来自民间的势力对律师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这种危险既可来自对方当事人,也可来自律师自己的委托人。如今年5月29日晚,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喻律师在代表当事人谈判被对方当事人无理扣押五个小时后,刚出门便又遭歹徒用钢管殴打,汽车亦被砸;办案律师被对方当事人非法拘禁的报道时有耳闻;当事人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迁怒于所委托律师并对律师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也并不罕见。第二类是来自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律师人身安全的威胁。典型的案例有:山西省张军律师为帮农民土地不被掠夺被扣莫须有的“教唆庞家峪村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而锒铛入狱案;黑龙江孙少波律师维权触犯官员利益被诬陷涉嫌“贪污罪”而锒铛入狱案;云南省王一冰律师为被告正当辩护却被控“伪证罪”案;北京朱久虎律师陕西代理一起行政案件过程中被陕西省靖边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案等。据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律师介绍,仅过去的两年全国就有12名律师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这十二名律师在无罪宣告前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危险不言而喻。另据统计,全国每年约有近三百名律师因种种原因人身自由受到有关机关的限制。因此,律师文化中,传统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在法治的建设中,律师是法律文化的传播者,社会正义的捍卫者。为传播法律文化,应提高人文素养: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实践正义,应有为权利而斗争的信念和勇气。
 
四、诚信敬业
 
    诚信是一个民族的立世之本,缺乏诚信根基的民族是没有立足之地的,是没有希望的民族。因而,我们要从民族和国家的高度来认识诚信的重要意义,把民族优秀文化中的诚信理念融入律师文化的内容之中,这一点是至为重要的。而诚信是什么呢?
 
    诚信,就是诚实而有信用,也是忠诚信义的概括。诚信在中国是传统文化中重要的道德伦理范畴,《大学》有云:“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诚信道德要求人们诚善于心,言行一致。
诚信规范与“忠”相通,也与“仁”、“义”相联系。诚在于“仁”,信近乎“义”。诚信离开仁义,就失去价值。儒家把诚信视为“进德修业之本”、“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孔子不仅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思想,而且把信提到“民无信不立”,“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孟子将信与诚相联,阐发了诚信的内在联系和规范意义。荀子则进一步推行于选贤治国,使诚信不仅是朋友伦理、交际伦理的规范,而且扩至一切伦理关系皆应以诚信为本,后来的儒家也都继承了这一传统。重视诚信的经世致用方面,强调无论上下左右关系,其诚信之德都在于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真实好善,博济于民。由此可见,诚信在我们传统文化里面的重要地位和价值。
 
    在现代社会,诚信道德规范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没有了诚信,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就失去了基本的维系和支撑;缺少了诚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缺少了前进的动力和可靠的保证。坚持以诚信为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律师大发展的这些年,正是社会诚信大滑坡时期。律师的诚信尤为重要。诚信原则既是当今对律师的要求,同时也是中国传统的美德,是律师服务业的内在灵魂。律师诚信,就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忠实于自己的义务,诚信无欺,踏实守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该条便是律师为执业过程中,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的规定。而具体到律师的业务中,诚信就表现为忠诚履行约定的义务,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且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它要求:
 
    1、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即应有善意的心理状况,是真诚的承诺将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此前,他应对当事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清晰的理解用准确的把握,自己是否有能力胜任该项法律事务;律师还应对该法律事务的工作量作出预计,保证自己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办理该项法律事务。而不能不顾自己的能力和工作安排,对当事人的委托来者不拒,作出自己无法兑现的承诺;更不能恶意地欺骗当事人,骗取当事人的信任而委托其办理法律事务。
 
    2,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对委托人的法律事务,应是急委托人之所急,想委托人之所想,充分体现委托人的保护人的身份角色。自觉履行委托合同,信守诺言,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其委托人的利益。对每一法律事务做精心的准备是律师尽其职责,而不能以自己是该领域的行家老手而疏忽其事,在采取每一行动前都应深入的调查,周详的论证,严密的计划,而后审慎地付诸实施,对各种有利不利因素都采取正确的对策。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不受自身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以使每一法律事务都能得到适当处理,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维护。
 
    3,诚实信用还要求律师在办理委托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不擅自撕毁、中止合同、解除委托,以免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以及不滥用委托人授予的权利,不超出委托人委托范围从事活动等等要求律师恪尽职守,不得敷衍马虎。
 
    总之,律师事业的发展首先源于纯正的心灵和良好的信用。以“诚”待人,以“实”处事,以“信”取胜,应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倘若律师丧失诚信,其直接后果是丧失当事人的信任,而其潜在的恶果将导致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的衰退。为确保律师服务的诚信度,应健全律师诚信体系建设,用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诛。
 
    爱岗敬业与诚实信用时相依相存的,诚实信用是律师的道德理念在具体业务活动的精神体现,爱岗敬业是业务活动的中的具体要求。一名律师做到了诚实信用,自然就能达到爱岗敬业。
 
五、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不亢不卑的气质
 
    中国的古典哲学中,道德分“道”和“德”二字而来,“道”是世间万事万物的本体及变化运动的客观,“德”是依据“道”而产生的认识,行为,修养。在《论语.述而》中,孔子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以“道”为本性志向,以“德”为行为依据。而《道德经》老子曰:“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就是说世间万物都是从“道”而产生(从无到有,本质),再由“德”而成长(从小变大,表现)可见,道是内,是体,是本质。德是外,是用,是表现。今天,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它贯串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不是靠国家强制,而是靠一定社会舆论,靠传统力量,靠风俗习惯,靠人们的思想信念,靠教育形成的。道德在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树立社会风尚等方面,具有巨大作用。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是正义的化身,是弱者最后的希望。因此,律师的道德修养就尤为重要,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共有七章四十九条,都是关于律师本身的职业道德范畴,其中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因此,律师良好的道德素养的具体要求律师是:
 
    1、良好的形象、声誉。律师在从业的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规则,以身作则,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保持律师良好的社会声誉。
 
    2、律师要在办理案件中保持职业的独立性。不得和司法机关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不受司法机关干涉。同时,律师要在办理案件中正确定位,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己任,但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3、保持廉洁。这是对律师的双重要求,对自身而言做到不受贿,对司法机关来说,做到不行贿。
 
    -----以上这些指的是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而笔者认为,律师的道德修养出了具备上述职业上的道德要求外,还应该具备如下普遍意义的道德素养:
 
    1、自觉维护传统的道德理念,言行举止不有悖于社会认可的道德标准;
 
    2、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3、对社会充满爱心。
 
    律师当然不能以圣人的标准要求,但是基于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其道德的理念、行为的表现应该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一定的模范作用的,让人尊重。
 
    而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他的气质应该表现为不亢不卑。这才符合他作为知识分子的律师的身份、地位。明•朱之瑜《答小宅生顺书十九首》对不亢不卑的表述是:“圣贤自有中正之道,不亢不卑,不骄不诌,何得如此也!”。因此,作为律师,不亢不卑应该表现为:
 
    1、在业务活动中,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利益时,对自己的定位准确。对待权力部门或者强权部门,做到依法依理力争而不失分寸,不狂妄自大,也不妄自菲薄,更不能谄媚讨好;而对待当事人则做到耐心、细心、尽心,但是又不能唯当事人的意志为是,有原则,有分寸,讲法律,恪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2、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开展业务,杜绝互相拆台甚至互相诋毁的低级的现象发生。
 
    3、个人仪表上,整洁、干练,给人形象的认可;为人态度上表现诚恳、谦和,生熟不欺、贫贱一致,给人精神的信赖;业务水平上,熟悉业务并有专长,理念坚实并有建树,给人专业的肯定。
 
    中国律师文化是丰富的,除上述笔者一管之见外,中国律师文化还包括豁达的精神、科学的作风、开放的态度、饱满的精神状态等等。在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的今天,我们探求律师文化,其目的就是建设律师文化,使我们的律师文化得以健康的发展,并使我们的律师文化成为民主与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从而促进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为早日实现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参考文献】
金亮贤《论律师行业诚信构建》
杨凯乐《论勇气——兼论基督徒与公民》
张万标《试析中国律师文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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