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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3/31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53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4.5元、13(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3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44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228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228印发

(责任编辑: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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