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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把握这6点,视听资料成为合法证据
发布时间:2016/3/1
 

把握这6点,视听资料成为合法证据

2016-02-27 法律讲堂 原文来源|债权网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那么作为普通公民,如何使视听资料成为合法证据却是大有讲究。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如下7: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见,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是7种诉讼证据之一。在缺少借款协议(借据)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录音证据便成为了固定借款事实。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视听资料成为有证明力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整性  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合法性  视听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  视听资料要做到真是有效,对方需要承认,至少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把视听资料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视听资料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四、录音录像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你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你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是电话录音,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五、真实意思表示  私录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录像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进行录制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制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六、录音录像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录像后,即使拷贝到电脑上,但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视听资料也建议不要删除。根据最高院《若干规定》,视听资料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资料提供方出示原始录音录像材料。另外建议对录制的视听资料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总之,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获取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同时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录像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关键细节。确保录音资料成为有效证据,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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